首先,试用期内末位淘汰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有权考核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告知劳动者以末位淘汰形式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明确告知劳动者末位淘汰的考核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试用期满末位淘汰的合法性。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如果以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即需证明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的形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定解除情形和条件,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