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没有备案,医疗费用还是可以报销的。主要有2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补备案后联网直接结算。参保人员需要在出院结算前,联系参保地补办异地就医备案。补办备案时,需要把备案开始时间选择在办理入院、就诊前的日期。补办成功后,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另一种方式是自费结算后申请手工报销。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出院的,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后,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不需要单独缴费,而且报销也不限病种。凡是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将自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国家医保局从未出台“单次住院不超过15天”之类的限制性规定,对少数医疗机构将医保支付标准的“均值”变“限额”、以“医保额度到了”的理由强行要求患者出院、转院或自费住院的情况,欢迎群众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医保定点协议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医药费用报销严格执行三大目录,即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其中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甲乙类,甲类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支付比例报销,乙类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支付比例报销;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不区分甲乙类。
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参保人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联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无需回到参保地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