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虽然向公司出具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但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如果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拒不申请工伤认定,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