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能随意地离职,而需至少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进行通知方可离开岗位。
相反地,用人单位则可在试用期结束之后选择辞退该名员工,其理由可能是该名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未能达到公司的预期或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将转变为正式员工,在此期间,他们同样拥有自主离职的权利,但必须在决定离职之前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以下六种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且用人单位已提出警告,但劳动者仍未改正;
5.由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