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印发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8号)。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8号)文件,推出新一轮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政策举措,助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二、主要内容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其中,对“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可为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裁员率按规定分开计算。返还标准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要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四)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补贴标准上浮10%。同一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在2024年内提出申领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五)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六)保障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代缴职工医保费,不设待遇等待期,失业人员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后代缴职工医保费,失业人员自缴费30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