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小张在A企业工作了11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可享受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小张在B企业重新找到了工作,工作3年后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又失业了,失业期间小张想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
小张之前领取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可以领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小张的情况,重新工作3年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所以,小张可享受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