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双方约定试用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对订立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