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雇员而言,下班时间之外再进行一份兼职工作,并不违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
传统上认定的《劳动合同法》并未限制或禁止劳工在此期间投资其他业务领域,
对于相关事宜的处理权限,主要仍须视雇主公司所拟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而定,这也是我们的劳动合同法赋予雇主们的相应劳动力管理职能。
身处公司之中任职的你,当持有合法薪金之时,便理应付诸全部精力于本职工作当中,微商等兼职行为则可视情况判断是否予以取舍。
若此举无损于你在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效率,不违背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核心利益诉求,那么便是合乎情理并且可被接受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