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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因完不成业绩被辞退,是否违法?

  女职工“三期”是指其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作出保护性规定,赋予其特殊权益。然而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对于孕妈辞退、调岗降薪......

  案例

  2023年,韩梅入职某公司,月工资5000元。不久,韩梅怀有身孕。在她怀孕期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撤销韩梅所在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调岗后,韩梅连续数月未能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目标,韩梅向公司说明了其目前因怀孕6个多月导致身体状况欠佳,希望公司能够减少销售指标,但公司不但拒绝其请求,还告知韩梅要求她晚上加班来弥补孕检请假给工作带来的影响,否则可能降低其薪资待遇。韩梅倍感不公,便与公司发生争执,没过几天,公司即以韩梅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韩梅。同日,公司以韩梅曾产检半天为由扣除其半天工资,支付当月工资4875元。韩梅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问题一

  公司能否以生产需要为由对处于孕期的韩梅进行调岗?

  答:可以调岗,但需要与韩梅协商一致。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调整员工岗位是公司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法律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合理合法的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问题二

  韩梅向公司提出自己因怀孕身体不适,希望减少工作量,公司可否拒绝韩梅提出的请求?

  答:如果韩梅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来证实自己的身体状况,公司应依据该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问题三

  韩梅已经怀孕6个多月,公司能否要求韩梅晚上加班?

  答:因韩梅怀孕6个多月,不足7个月,韩梅可以拒绝公司加班的要求。若孕期超过7个月,公司不能要求韩梅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问题四

  公司降低韩梅薪资待遇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能擅自降低处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但是与销售业绩挂钩的奖金收入可以依女职工当月的销售业绩予以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问题五

  公司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韩梅能否申请恢复劳动关系?

  答:可以。韩梅属于“三期”女职工,公司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公司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六

  韩梅以产检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能否按病假、事假处理?

  答:不能按病假、事假处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因此扣除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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