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员工,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公司工作,哺乳假时间为每天1小时。某天工作期间,李某从单位返家哺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任。后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书,认定李某从公司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李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李某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法官提示,哺乳期女职工应积极就哺乳时段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否则易引发用人单位以此认定迟到、早退而被认定违纪或扣发工资、奖金等,从而产生纠纷。若用人单位拒绝申报工伤时,哺乳期女职工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以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哺乳期女职工申报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