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尤其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为了双方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
所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可是有明文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一些相应的材料来佐证劳动者所提供简历及过往工作经历的真实性。那么什么材料是需要配合提供,什么材料又是可以合理婉拒的呢?
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在入职的时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有工作经历的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没有工作经历的需要提供毕业证的复印件、特殊岗位的需要提供上岗证或者相关执业证书的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
但是有些材料的开具是我们可以拒绝单位的,比如:抵押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驾驶员的驾照等原件材料,或者员工的婚育证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