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是3300元/月,试用期工资是2640元/月,这个时候试用期工资低于了本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690元,是不合法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那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不能随意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