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需要先由医院开具证明,再按照程序向单位签批病假,但你可能不知道,还有一个概念叫“医疗期",也有人经常把两者混淆,但,医疗期和病假还是有所区别的!
1、法律效力不同
病假
普通病假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效力。
医疗期
医疗期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
注意: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是一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即有重大过错,一样可以解雇。
2、期限不同
医疗期的具体期限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关。
普通病假是由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单位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
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
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意味着劳动者在休病假,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于医疗期期间。
有些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病假已经结束;还有些劳动者医疗期已满,但是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单位出于人文关怀仍然批准其继续休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