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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一、劳动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5.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9.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具体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因此,如果员工与原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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