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年终奖是可以仲裁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申请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1、书面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就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板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要求等内容,请求调解委员会予以处理。
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法规定的当事人。但是具体实施人可能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比如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些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调解。
2、口头申请方式:
口头申请的方式与书面申请的方式具有同样的效力。比较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承认口头申请的效力也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口头申请的要求与书面申请的要求是一致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纪录。
(二)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决定,要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节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查核实
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由调查员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发生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
2、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四)调解
1、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集体争议推举代表),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2、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