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孕20周至分娩前,产前检查费用按人头付费,单胎妊娠门诊检查费报销600元,多胎妊娠门诊检查费报销700元;
(2)生育生产及妊娠期疾病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报销;
(3)节育及计生手术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换言之,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均缴费基数越高、产假天数越长,职工可获得生育津贴越多。
长沙生育保险报销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2、用人单位及职员按照规定参加参加长沙生育保险;
3、连续缴费10个月。长沙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长沙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下:
1、本地生育:参保职工携带医保手册、生育证到定点医院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即可。备案后在该医院生育医疗费用均直接结算;
2、异地生育: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各区医保中心或市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给予生育职工的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是社保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生育质量起着重要作用。生育保险是社保五险之一,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生育津贴等待遇,当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需要进行连续缴纳的。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