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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选择劳动监察还是劳动仲裁?

  两个渠道都可以维权,但在效果和作用上还是有所区别。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复杂情形加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劳动监察一旦启动,经过查证属实,在两个月内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目前审判实践的观点,劳动者想要在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要以向劳动监管部门投诉为前提。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先投诉后仲裁拿到的钱更多。

  譬如在时效上,劳动监察可以管两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劳动仲裁时效则为一年,适用时效规定可以中止中断。换而言之,倘若劳动者没有在一年内积极的维权,劳动仲裁就直接不予受理了,但劳动监察还能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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