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分担用工风险。而且我国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缴纳,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该怎么办呢?
一是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了降低风险或者管理者失误等原因,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因用人单位过错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劳动者仍然可以得到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劳动者不愿意缴纳工伤保险。目前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捆绑缴纳,且要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有的年轻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概念,且不愿意被劳动合同约束、随时想跳槽、或者想领保险现金补贴等原因,不愿意缴纳。就算是这样,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等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未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被多次转签、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年限少等,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又因为该用工方式涉及主体多,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单位),有的还涉及到社保代缴单位、工资代发单位等,为劳动者维权带来困扰。
那么,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看两个单位的责任分工。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如实告知劳动者被派遣的相关情况、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支付劳动报酬、督促用工单位劳动保护义务、办理解除手续、协助解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等。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落实同工同酬、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及保障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权利。
虽然如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权责不明晰的情况。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司法部门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当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转移社保及档案手续的,一般会作出由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责任的结果;当劳动者请求涉及到用工单位的,如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违法退回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所订立的派遣协议内容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会作出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果。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及时为劳动者补缴工伤保险、支付滞纳金,用以分担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但是,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补缴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赔偿金。
特别提醒: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劳动用工也是一样。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树立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分担意识和权益保障意识,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