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给大家做个科普,所谓“三期”,就是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特殊的时期。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这三个时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相关待遇都做了特殊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那么,女职工三期的工资用人单位究竟该如何支付呢?
先来说说孕期阶段。孕期女职工通常需要进行多次的产前检查,属于依法休假范畴,因此每次产检的时间,都是需要计入劳动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员工孕期请假在医疗机构检查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能扣除,否则就属于违法。
女职工生完孩子,开始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连同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综合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产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该女员工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则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以充抵已经支付的工资。
休完产假女职工回到工作岗位后,还需要经历哺乳期这个阶段。在哺乳期内,女员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过,哺乳时间是不包括路上交通时间的。因此,女员工处于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资待遇,不能擅自(单方)降低和减少的。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必须按要求足额发放“三期”的工资,大家都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