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内,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或用人单位无故辞退,那么这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只要员工入职,试用期也是需要签合同的。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