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早餐超过用餐时间“乐捐”20元;上班期间穿着奇装异服、背心与拖鞋“乐捐”20元;
工作时间外出禁止超过规定时长,违规者第一次严重警告,第二次“乐捐”100元,第三次“乐捐”500元……
近日,广东广州。谢女士在办理入职时,看到随合同发下来的《办公室行政制度》,首页标明了一整页的“乐捐”制度,并注有“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除该乐捐款的两倍”,谢女士当即放弃签字。
对此,该公司一位招聘经理回应,此举是为督促员工遵守正常制度,“只要别让行政抓到就行”,可依然无法平息网友的热议。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罚款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权,用工单位无权行使。
有律师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是与劳动者约定,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其实质属于变相约定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违反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企业自行设置的罚款权,并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因此该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涉事企业将强制性罚款说成是自愿“乐捐”,还堂而皇之写进公司规定,涉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作出公示。
当事公司“乐捐”条款是否严格经过这样的程序,需要打个问号。
从罚款、扣钱,甚至人身攻击、人格侮辱,近年来一些企业惩罚员工的手段花样百出、“段位”渐高。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劳动领域监督和执法的日趋严格,一些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一些企业将劳动保障“化整为零”,将全日制用工变成“小时工”“派遣工”“外包工”;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令其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一家单位设立两家或多家公司,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工龄人为分割,使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一些企业为全方位监督员工,甚至将监控摄像头装进更衣室、洗手间……类似“换马甲”的劳动侵权现象值得警惕。
增强对劳动领域隐蔽侵权行为的识别、惩治能力,需要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更到位,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触角更深入,需要执法部门的惩戒之剑更锋利。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呼吁“切实落实八小时工作制”“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这些都是助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积极力量。
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从密切关注劳动侵权行为的变化开始,从对相关侵权行为精准“画像”、高效预防和惩治开始,让每个劳动者都能更加体面舒心地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