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由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
13、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