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是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具体是指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和劳动待遇。近年平,我国出台多部法律法规,用以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相应保护。
(一)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一是女职工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是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二)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
一是女性的职业禁忌,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女性生育期的职业保障,即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是月经期、怀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四期”)中的劳动禁忌。具体内容主要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