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资支付的形式上,用工单位必须用现金支付,不能用生产的产品或其他实物形式充抵。《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