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的,在人社部曾经有函示,这个只能照比例扣除,比如他一个小时的时薪是150,如果他迟到了20分钟,那你只能扣50块,不能四舍五入,一定只能做对劳工有利的认定,那顶多就是照比例,扣少一点可以,你要扣多就不行。
所谓的扣薪水,最多就是比例去扣。每次迟到纵使只有一分钟,迟到五次其实加起来只有五分钟。你可以约定说:「你只要有迟到,或者迟到达三次或五次,就扣除或取消你的全勤奖金。」这也是可以的,因为他顾名思义就叫全勤奖金嘛,所以事先在劳动合约有规定清楚是可以的。
那另外我也要特别提醒,尤其有一些薪资他本身比较低的,如果扣了之后,因此低于那个基本工资也会有问题,顶多你只能扣到照比例算的部分,楼地板就是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比如说平常就九点上班,那天要求八点半甚至八点就到,请你在劳动合约明文写清楚,说那天是大家都有义务要提早到。第二个,你有提早到的话就要提早下班,因为他正常工时还是不变,还是八个小时。第三点,如果他那天迟到你要扣薪水,你只能照比例去扣。
除非你有企业经营上必要的理由,否则我不建议这么做。有时候没有劳资纠纷,反而你一公告反而有,何必呢?
那杀鸡儆猴我刚刚讲的,公告是要连他的惩处方式都公告出来,而且我会建议,事先在工作规则就这件事情说:「奖惩我都会公告,你有做很好的表现,我给你记功;犯错的地方我给你惩处。」那这个事先订在工作规则,送到主管机关去核备,回来也公布了,大家就照着这规则走。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工作规则订了之后,一般主管机关会要求你,先经过劳资会议的同意,如果有工会还有工会的同意,再来就是送到主管机关去核备,主管机关会一条条审核,你这里有没有适法性的问题、妥当性的问题,那再来主管机关他给你核备函,你回去再公告让所有员工都知悉,那有的公司很慎重还会编为员工手册,是要经过主管机关核备才会生效。
一个坚实对劳资关系,我建议起码要把劳动合约、工作规则订清楚。劳动企业是签了就好,不用送去主管机关核备,但是工作规则一定要送出给主管机关核备,这是劳动法的强制规定。
我会建议,因为我们在解雇的时候,都会有一个解雇的最后手段性,就是你要给他机会,不可以不教而杀。那我建议对这种常常迟到的员工,已经造成比如排班的困扰,请你在劳工合约工作规则,事先把他讲清楚、说明白,说一个月内如果迟到比如说超过3次或是5次,我们就会把你解雇,真的造成我的损害,比如说你磁卡没有来启动,POS收银系统根本连发票都打不出来,就把他订清楚,有符合解雇最后手段性,确实就可以把他解雇掉。
如果没有工作规则,第一个赶快补订,第二个,这个时候起码可以认定,这种常常迟到的员工是不适任,那不适任也可以依照劳动法,把他给资遣掉。差别在于说你不是惩戒解雇,你要给他资遣费跟预告通知,可是还是可以请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