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解答:视情况而定。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完成以及让员工在家登录单位的系统网络进行工作,只要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都应当认为是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综合计算周期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也都应当认为是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在家工作的也应当认为是加班。
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可以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只要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二、双休日出差能算加班吗?
双休日一般为劳动者休息的时间,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
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了劳动的,应为加班;
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只是在休息和游玩的,则不算加班;
如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单位确定为加班,且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补休的,则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学会收集和保留双休日出差的相关证据。
比如出差报销单,上面写有详细的工作时间。还可以收集通讯记录、邮件等能够佐证自己在双休日出差的记录,证明自己在双休日出差期间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
三、用人单位能强迫员工加班吗?
答案是:不能。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此外,超时加班加点和违法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如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等情况也是不允许的。
四、加班,劳动者能说“不”吗?
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但为公众利益的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公众利益需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设备检修保养: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国防紧急任务: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