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一段特殊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这份工作与自己想象得有差距,不满意,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过了试用期,解除的方式就完全不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如果劳动者要辞职,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行。
可以发现,无论在试用期前或者试用期后,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需要辞退员工的,都必须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和流程。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单位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要求,劳动者可以有三种做法: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