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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用期”?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问: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满意后再签订合同为理由,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单独约定试用期

  问: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当劳动者通过了试用期,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3、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问:有的用人单位以新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正式员工为由,不为其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或者待到试用期满,“转正”后再为其补缴。

  答:不可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的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开始用工,就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试用期内随便辞退劳动者

  问:在职工试用期内,单位不需要任何理由随时可以辞退劳动者吗?

  答: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需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

  5、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问: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续签劳动合同后变更工作岗位时,可以再次为劳动者设定试用期吗?

  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可以再设立试用期。

  如果劳动者遇到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可以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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