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女职工的生育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女职工的生育给予保护和帮助,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生育权利的特别保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生育后无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补缴相应的生育保险,职工仍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相应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否则,即便进行补缴,女职工无法享受相应待遇时,也需要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