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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企业的员工因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所在企业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将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后,工会却给出了不同意解除的建议。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会的建议意见必须要执行吗?

  通知工会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该规定明确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也明确,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但从劳动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并非是在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都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比如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无需通知工会。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才需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就是说,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通知工会,这是解除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履行这个程序,就属于程序性违法,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知工会程序实质是限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保障劳资关系的平衡。但在通知程序正确的前提下,工会其实也只是具有参与权,没有决定权,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法》还是《工会法》中也没有赋予工会的决定权。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不是让工会审议通过,而是意见的征求,对于工会的意见建议,用人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充分说明,工会对劳动者权益维护职责的行使,不能替代和否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这点很多人都了解,但是大家容易忽视的一点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解除合同的程序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作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故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及利益分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因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慎之又慎。法律赋予工会职权,通过参与处理劳动纠纷这种形式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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