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前几天,我在工厂的食堂就餐时,由于穿着拖鞋,而食堂的地面有水湿滑,我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并因此受伤。请问,我的伤算不算工伤,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黄日森:邓女士的情况应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的食堂是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因而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予以割裂,因此,邓女士在其工厂食堂用餐时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