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规定员工工资应按一定方式增长,或者约定、规定员工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涨工资,则应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约定、规定处理。
比如,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内勤,但员工经过自学,掌握了JAVA技术,在不影响原内勤工作的同时,也从事一些JAVA开发工作。那么,这就属于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变更,员工有权就新增的工作量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当然,如果员工虽然兼职了JAVA开发,但同时也减少了一些内勤工作,就不好直接定性工作量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深入分析。
再比如,员工入职时是普通办事员,后被提拔为主管,一般来讲,随着职级上升,工资也应相应增加。对于具体的增加幅度,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可以参考同级别员工的工资水平确定。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需要注意的是,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同岗位的员工工资必须一模一样,同工同酬的前提还是按劳分配,也就是多劳多得。同时,对于工资的具体水平,也应尊重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意愿。
所以,如果员工仅以同工同酬为理由要求涨工资,而没有合同约定或业绩作为依据,原则上不会得到支持。
现实中有一种现象,即“新来的比老员工工资高,员工跳槽后在新单位工资又比原单位高”。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定性为违法,但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企业在管理中还是应该注意。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由此可见,
虽然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但“涨工资”并不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员工群体特征,
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制度,
以及员工个体的工资增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