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家快消品行业的互联网公司为激励员工,但出台制度规定,每年的年度奖金根据公司效益情况分配发放至各部门,然后由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人员的业绩排名进行再次分配。那么,该公司这种通过业绩排名分配奖金的办法,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报酬权?
案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下角度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有劳动报酬的分配权利,但由于该项权利同时也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分配方法应当事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或者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予以确定。该公司奖金分配办法是否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是判定制度是否合法的前提。
其次,制度本身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需要区分按业绩排名分配奖金与末位淘汰两种制度。所谓末位淘汰,是不论员工的工作业绩,简单以顺序排名的方式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是违法的;按排名分配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范畴,并不违反法律。
最后,公司进行的业绩排名要建立在合理统一的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不能任意排名,否则即使通过民主程序,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