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公司是菜市场,想走就走,想来就来吗?”面对已经离职又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的朱女士,公司对她作出这样的指责。与朱女士一样,顾女士、陈女士也遇到类似情况。可是,她们经过交涉最终都实现了自己的目标。原来,职工离职后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反悔并可以恢复劳动关系。
情形1
辞职后疑似患有职业病,有权恢复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朱女士所从事的工作需要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从公司辞职两个月后,由于身体不适,朱女士到医院做职业体检,结果显示其患上疑似尘肺病。
得知这一情况,朱女士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被公司拒绝。
【点评】
朱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表明,在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维持其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案例中,朱女士在辞职时不知道自己患有疑似职业病,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当她知道身体状况后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公司也应当这样做。
情形2
因被用人单位欺诈离职,有权恢复劳动关系
顾女士在公司工作半年后,突然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因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顾女士所在的岗位被撤销,她要么辞职,要么到既苦又累且待遇低的部门任职。
顾女士权衡利弊后选择辞职。可是,顾女士很快得知,公司不仅没有调整经营方向,其所在工作岗位也被他人取代。经进一步核实,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所以要骗她,目的是安排自己亲戚到公司上班。
知道事情原因后,顾女士要求继续回公司工作。
【点评】
顾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案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制造谎言诱使顾女士辞职,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对于欺诈行为,《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应当为法定代表人的欺诈行为买单。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情形与此规定内容相违背,公司应当恢复顾女士的劳动关系。
情形3
劳务派遣工只向用工单位递交辞呈,有权恢复劳动关系
陈女士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后,因为种种原因,她提前一个月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辞呈,言明其将在30天后离职。
陈女士如期离职并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公司以其已辞职为由不予理睬。
陈女士认为,她并未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她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点评】
陈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指的劳动者通知的对象仅仅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不同于用工单位,其核心区别是前者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关系,后者与劳动者属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通知的是用工单位,则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陈女士只向用工单位提交辞呈,没有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交,故该辞呈对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将此作为陈女士向其辞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