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一、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并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
1、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存在不合理性;
2、应以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计算加班费。
二、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但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不足加班费的差额。
三、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
1、诉讼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判断劳动者的工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将实际发放的工资报酬作为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2、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不应按上面方式计算加班费。
3、计算出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该企业从事相同/类似工资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但是加班费之外还支付了生活补贴/津贴/奖金:
1、如补贴/奖金是对劳动者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其他补偿,并不随用人单位的效益/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补贴/奖金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内;
2、如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应当根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期间的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计入工资的范围从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五、劳动合同只约定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本工资之外补贴/津贴/奖金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者一定时期内获得奖金的平均数额计算)。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其法律属性为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
①劳动者应当对劳动报酬请求权发生的原因的事实【即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应理解为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被推定】;
③只要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两年之前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该证据,仍应承担加班费事实被推定存在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的加班费请求权仍应活动支持。
3、在非全日制工作场合,劳动者在超出制度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计算加班费:
①劳动者的当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8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加班费;
②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计算相应的加班费。
4、我国现行法关于加班费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1、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作出低于法定标准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前提下,应认定有效;
2、双方约定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低于部分应当认定无效【最低工资是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属性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约定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关于支付未付/工资报酬的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应当认定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