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郑某被某银行聘用后于2020年5月7日接到参加岗前培训的通知。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结束后,某银行给郑某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5200元。但头一个月郑某只拿到了2000多元,某银行解释说:岗前培训期间郑某未从事具体工作,也就没有创造经济效益,怎么会有工资?
郑某来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监察员听完其陈述后前往调查。经监察员释法明理,某银行如数向郑某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工资。
说法
某银行的解释明显不合法。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看出,是否已经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其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而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企业组织岗前培训,是为了让员工上岗后更快、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员工只要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
其三,岗前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员工参加岗前培训要接受单位的领导管理,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显然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因此,郑某参加某银行组织的岗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某银行理当依法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