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于2019年7月1日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7月底,刘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等社保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等转正后缴。”4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刘某再次提出社保事宜,然而公司却对刘某说,因其表现欠佳,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后经劳动调解组织调解,该公司撤销了延长试用期的错误决定,并为刘某补缴了试用期内的社保费。
说法
首先,试用期限经书面约定后不能擅自更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某金属公司与刘某所签合同期限为3年,本可以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但由于双方当初经协商一致约定为4个月,并已经载入劳动合同中,金属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擅自延长试用期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其次,试用期员工与正式职工的基本权利是一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处于试用期的职场新人同样享有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现实中,有些单位和职场新人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满后如果转正了再缴,这显然违法。对于试用期未缴社保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满时无论是转正了,还是因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了,都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