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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总结了五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HR们请注意回避

    一、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当然是不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有些员工入职时就表示,不需要缴纳社保,希望直接转成工资。遇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HR该如何应对?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工自愿不缴纳,企业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并不具法律效应。

    以工伤保险为例,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的做法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在当前政策的大背景下,为了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做到社保合规是必须的。对HR来说,是时候让老板重新审视人力资源对公司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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