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最低工资规定》的一大特点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制定各自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调整方案。目前,诸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有关最低工资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小刘提起仲裁时有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方案为例,《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后,北京市的这一规定并无变化。小刘的请求因此得到了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部分省市、地区文件的规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加班应得的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即用人单位应该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费、公积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提前约定可防止“吃亏”
法官解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且至少每2年调整1次。这就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尽一致。
按照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后,一般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只有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时,才能根据双方的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官提示: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一致,一旦出现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别位于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时,劳动者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的工资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