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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问: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答: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员的定义及专、兼职仲裁员的有关规定。

    1、仲裁员的法定概念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其专业性体现在仲裁员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

    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任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方可成为仲裁员,参与组成仲裁庭处理争议。

    2、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指仲裁委员会从符合仲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的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人员,其所在单位一般为仲裁院。专职仲裁员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的核心力量。

    兼职仲裁员指经仲裁委员会聘任非专职从事争议处理的人员。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长期派驻仲裁院的仲裁员,也属于兼职仲裁员范畴。

    3、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的平等权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同等权利,履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等义务。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保证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仲裁职责。

    4、兼职仲裁员所在单位的支持义务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属于依法履行法律授予的职权,所在单位应当为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提供便利,尽量保障工作时间,不得因履行仲裁职责而降低其待遇、职务、级别,不得给予歧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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