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王某入职满一年后,有权在2019年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条文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用人单位享有决定劳动者何时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第二,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即休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导致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
综上所述,该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对王某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