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而她偏偏又在合同期内结了婚,从表面上看,小刘的做法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但实质上该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理由如下:
婚姻自由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婚姻法中对此又具体作出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完全自愿,就有权结婚,确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否则,要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该合同条款是对小刘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是违法的,并不能因其是双方自愿签订而改变这种违法性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该合同条款的无效,使公司单方解除小刘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应依法继续履行与小刘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