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处分盗窃单位财物的员工时,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盗窃价值较小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而对于盗窃价值较高的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盗窃单位财物的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管窥豹,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但要考虑该规章制度是否对劳动者的行为性质作出了规定,也要考虑该行为是否真正达到“严重”的程度,既要进行定性分析,又要进行定量分析,以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和合法性及合理性。
最后强调两点:
第一,本文中所称的劳动者盗窃单位财物是指尚未构成盗窃罪的情形的,如果劳动者“盗窃”金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第二,本文讨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盗窃财物行使解除权的适当性问题,是建立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公示程序基础之上的,即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为基础,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在“合法”的“温饱线”上挣扎,那么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解决合法性问题,再解决合理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