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进行规定说明:“拖欠工资也就是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30天),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不包括以下的情形: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遇到拖欠工资的这种情况,建议刘女士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并尽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够证实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或有能力支付工资的线索和材料,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