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
1、职工所在单位(有效期限30天)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有效期限1年)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
2、证人证言(二人以上)及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或能够证明受伤害经过的其它相关材料;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10、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2、在抢险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4、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15、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工会组织介绍信。
1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