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人员社会保险,是现在相对最为完善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方面都有覆盖。《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缴费法定的原则。
对于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而言,社会保险并非只是员工个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员工的义务。通俗得来说,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的受益方,不仅仅是员工本人,也有用人单位和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在单一权利的关系中,具有权利的一方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社会保险这样综合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员工本人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缴纳社保,也不能单方面决定缴纳社保的高低。
那员工是否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缴纳社会保险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首先,缴不缴社会保险,决定了员工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的诸多待遇和风险规避。比如员工发生工伤,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话,所有的工伤待遇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一笔巨大的负担。一些小的用人单位,索性就破产,逃避自己的责任,将烂摊子推向社会。这种情况是国家不愿意看到的,强制性是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的必然要求。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各地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中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这种做法保障了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与其收入相适应,同时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正常收入。如果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自主降低缴费基数的话,社保基金就成为了受损害的一方,其基金的正常运作受到很大的威胁。
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有些人更需要这部分待遇,有些人更需要那部分待遇。但是社会保险作为一个强制实施的体系,就有其社会性质,而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只注重个人的需求。公司的人事部拒绝您的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