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新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支付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1、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实施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除《实施意见》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计算方法均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龄计算政策执行。
2、《实施意见》实施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在全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其在全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