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人为了顺利入职会选择伪造文凭。虽然有时会侥幸,但若被所在公司查出,该员工个人信用会出现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该情况的具体处理应区别对待。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和入职流程比较完善,规定了以伪造的文凭欺骗公司视为严重违纪,同时在新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上也有类似规定,且单位对新员工入职提交的相关材料保留较好,那么,就可以依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该员工。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也没有入职信息登记表,那么单位就不能随便辞退该员工。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员工虽然提交了虚假文凭,但是能力完全符合企业需求,那么原则上就不应该辞退该员工;如果该员工确实能力也不行,那么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就此问题,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了对企业更有利的规定。即若企业因员工提交的假文凭而录用了该员工,企业可以直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文凭虽重要,但个人信用更不容小觑。即便初期顺利入职,但若用人单位查出也将有被解雇的风险。与其担心谎言被拆穿,不如注重个人积累,诚实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