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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争议咋处理?22个问答定调

    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按约定时间入职,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怎么确定?电子劳动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2020年春节延长放假期间加班费怎么算……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22个具体问题作出了规范和回应。

    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应掌握什么原则?

    答:法治保障原则。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有力有序推进复工复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中“双赢”。

    注重协商与调解原则。加强规范用工管理指导,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工资待遇及其他劳动用工问题。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尽量以柔性方式处理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矛盾。

    快速处理争议原则。畅通争议处置“绿色通道”,简化优化案件处理流程,提高案件处理效能。强化裁审衔接,及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合力推进复工复产,共同维护首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于2020年春节假期开始前招聘劳动者并约定春节假期结束后入职计薪,因疫情影响受聘劳动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用工时间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其性质?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请求确认该电子劳动合同无效,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2020年春节延长放假期间加班费如何计算?

    答:2020年1月31日、2月1日为春节延长假期,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上述3天用人单位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的,可先行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劳动者1月31日、2月1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减去1月31日和2月1日的对应工作时间,即从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中减去该两日(共计16小时)的工作时间后,再行计算是否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劳动者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原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应视为延长了原约定的试用期。

    如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后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原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超出原约定试用期之后实际履行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该期间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出勤工作,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类请求不予支持。

    春节放假期间和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留守值班人员的劳动报酬如何发放?

    答:无论是春节放假期间还是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巡视等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值班制度支付值班津贴或补助。如果值班人员本职工作就是安保、消防中控、巡逻等值守工作的,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岗位工时制度予以调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是否支持?

    答: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安排上述人员灵活办公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上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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