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我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条例》同时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作出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孕产妇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一种是怀孕解雇,又分依约定解雇和未依约定解雇两种情况,前者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未依约定解雇,则是指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自行解雇怀孕妇女。另一种是产后解雇,是指妇女在产后回到工作单位后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